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相关规定修订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内容重新进行修订,现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2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3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4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5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6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7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8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9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0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1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2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3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4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5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6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 | |
17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
18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19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20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1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2 | 税务机关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3 | 税务机关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4 | 税务机关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5 | 税务机关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
6 | 税务机关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
7 | 税务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2 | 税务机关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3 | 税务机关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4 | 税务机关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5 | 税务机关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
6 | 税务机关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
7 | 税务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1 | 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税务机关 |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 |
2 | 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税务机关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
3 | 加处罚款 | 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